古代“典妻”是什么意思背后真实情况怎样的

2024-09-16 19:03

古代“典妻”是什么意思背后真实情况怎样的

“典妻制”在晚清时期十分盛行,究竟什么是“典妻制”?接着往下看吧。清朝时期盛行“典妻制”,其实这根本就是一种陋习,他们所谓的“典妻制”,其实就是典妻和雇妻,由于地区不同习惯和习俗不同,所以分为这两种,虽然都是典妻制的一种,但是含义却大有不同。其中雇妻就是雇佣别人的妻子,按天算钱期满还回,典妻就是雇佣时间较长。

晚清时期这种现象在江浙一带十分普遍,由于大多数穷人娶不起媳妇,于是穷人之间自发商议了这种制度,比如典妻就是穷人和富人之间商量协议,将价值和归还期限写清楚,然而双方签字画押,直到妻子有了孩子后,将妻子归还富人,然后孩子留给穷人。所以在当时,有很多妇人就专门靠这个赚钱,将典夫召进家里收取典金,这就是“坐等招夫”。

另外江苏地区也有这种形式,就是租借别人的妻子为自己生孩子,不过有一个条件是,典夫要人家打扫家务,承担一切苦力劳动,将来如果生下孩子,孩子必须随生父姓,只要目的达成以后,就就这层关系解除。其中还有一种叫借妻,就是租赁的妻子要离开家,这种行为也被称为是“捆妓”,因为当时有很多有钱人家,都会将自己的妻子或者童养媳给典当到妓院。

除此之外,东北地区也流行一种类似的制度,由于古代男人常年在外,所以妻子在家里生活困难时,就会把自己典当出去,然后和其他男子搭伙过日子,同时还会签订搭伙字据。这就是清朝穷人娶不起媳妇,然后盛行的一种制度,而这种行为却又是最伤害女性的一种行为,更加印证了古代女子的地位有多卑微,实在是可悲又可怜。古代“典妻”是啥意思?一个婚姻制度的毒疾,一段羞于启齿的历史!你怎么看

古代的典妻制度是怎样的?为什么会流行呢?

在封建社会里,丈夫往往将妻子视为自己的私有财产,如果妻子红杏出墙,是丈夫的奇耻大辱。然而偏偏有些丈夫把妻子让给别的男人,主动找“绿帽子”戴,这又是为什么呢?

在南北朝时期,中国就出现了“质妻和雇妻”现象。所谓的“质妻”,即把自己妻子转让给他人为妻,换取一笔钱,到约定的时间,要回妻子,送回原款。所谓“雇妻”,即雇主支付雇金给女子的丈夫,在约定的期限之内,让该女子作为自己的临时妻子,到期将女子送还其丈夫,雇金不收回。这两种形式可视作典妻的萌芽。及至宋朝,商品经济发展,典雇妻子的现象更为普遍。

旧时典妻风的盛行由多种经济原因所致,“贫贱夫妻百事哀”:如丈夫有病无力维持家庭,或负债累累度日艰难;也有因赌博而穷困潦倒者,丈夫无奈而租典妻子。此类一般由丈夫做主,而妻子则被迫同意;也有丈夫长期外出不归,妻子生活无着而自典者。

受典者往往由于其妻子不育无出,征得妻子同意而去借妻生子。但无论是典妻还是借妻,都是以经济利益为目的,体现了丈夫对妻子的绝对占有,女性对男人的人身依附,女子一旦出嫁便失去了人身自由,完全听从丈夫的处置,像商品一样被买来卖占,没有抗拒的能力。

一般典妻均经过订立契约的过程。契约主要写明出典妻子的时间期限,典租妻子的租价及备注事宜。典租期一般租为一至二年,典为三至五年;典租价以妇女的年龄大小、典租时间的长短而定。对承典的人说来,对所典的妇女也是要提出条件的,比如必须具备生育能力,出典期间不得与原来丈夫同居,苛刻者还要求其在出典期不得回家照看自己的孩子等,并将这些要求写到契约中去。而出典者在有的地方跟新夫住,吃穿均由新夫负责,有的地方则住在自己家中接待新夫,而让原夫回避。这种契约对妇女来说无疑等于卖身契,契约一旦成立,被出典的妻子就得供人玩弄,为人生育,还得与自己所生之子女骨肉分离。

另外,包括汉族在内的中国很多民族,长期以来一直流行着“转房婚”现象,除了大家知道的西汉纲君公主、解忧公主和昭君出塞的故事,类似故事还有很多;比如晚唐的咸安公主,在回纥生活了21年,她先后按回纥的收继婚制嫁给长寿天亲、忠贞、奉诚及怀信可汗,创造了历嫁祖孙三代、两姓、四位可汗的和亲记录。

转房婚现象到宋朝在统治阶级内部就大量减少了。这种寡妇嫁给小叔子的现象;违背儒家的三纲五常原则,从血缘关系上来讲至少是一种乱伦,汉族的上层知识分子认为这是一种陋习。长兄如父,长嫂如母。比较典型的如包公,把自己的侄儿铡了以后,管自己的嫂子叫“嫂娘”,在中下层人中,这种现象依然故我,嫂子就得嫁给小叔子。弟妹就得嫁给大伯子,宗族观念认为这是很正常

古代“典妻”是把自己的妻子抵押出去,换取钱财的意思吗?

在中国古代,特别是每个王朝的晚期,政治腐败,社会混乱,老百姓衣不蔽体食不果腹,这个时候,生存下去成了最为严峻的问题,很多家庭都是依靠卖儿卖女或者易子而食,才能够换来一点银钱,可能活下去。

除此之外,还有一种方式也是那个时候的穷人的一条出路,这就是“典妻”。“典” 字的意思就是典当,抵押,类似于一个人在没钱的时候,就把自己的物品拿到典当行去抵押一样。而“典妻”就是把自己的妻子抵押出去,换取一定的钱财。这对于现代人来说,可能是很不可思议的事情,毕竟哪个男人哪个家族愿意用自己的女人去换钱呢?一般人听完都接受不了。专家也说,之所以会出现这样的事情,其实是一件非常难以启齿的事情,但是在特定的年代里,这可能是活下去的唯一方式了。

“典妻”这个现象自古以来就有之,最远可以追溯到汉代,那个时候由于战争频繁,老百姓的生活难以为继,只有嫁妻卖子,即使法律想要禁止,道德上想要舒服,都不能够阻挡老百姓将只有的现象延续下去。

在中国,“典妻”现象主要出现在南方地区,特别是以江浙一带为甚。在封建社会时期,男权为上,所有的事情都是男人说了算,所以当一个家庭无法继续下去的时候,就会把自己的老婆子女拿出去典当了。

到了清朝晚期,“典妻”这一现象已经蔓延了到全国各地,尽管叫法上可能存在差异,但是实质上都是差不多的。不过具体到某些行为上,“典妻”这一行为又可以分为典妻(租妻)、坐堂招夫、租妻借妻、捆妓、搭伙等几类,具体做法上可能会差异,但是其根本上都是男人将自己的老婆抵押出去,换来一部分金钱,等到有钱的时候,再去把自己的女人赎回来。其实,这也是一种很凄惨的人口买卖现象,但是在那个时代里,作为后人真的不好去责备。

因为那个时候,绝大多数人都是很穷的,一旦遇到了天灾年份,或者遭遇了战争,社会生产力就会遭到严重的破坏,这个时候,妻离子散的人间惨剧就会不断上演。小编根据专家的研究,发现古人“典妻”,一般都是因为以下几个缘由。

第一个原因:因贫典妻、这可能是最为常见的现象了。当一家人完全没有法子过下去了,已经没有任何东西可以填饱肚子了。为了生计,男人只有把自己的老婆典当给有钱人做老婆或者妾侍。

第二个原因:处罚不贞之妇。有一些背着丈夫跟别的男人通奸的女人会被自己的男人卖掉,作为对自己的补偿。

第三个原因:变相霸占妇女。在男权时代,女人只是附身于男人的一件物品而已,遇到一些欺男霸女的人,或者男人与自己的妻子发生被一些别有用心的利用了,造成了这样的后果。

第四个原因:诈骗行为。这就与现在的拐卖妇女完全一样了。

清末流行的“典藏妻”是什么呢?

事实上,乾隆一直颇为自得的?康乾盛世?,是由康熙、雍正、乾隆三位皇帝共同开创的。但在后世史学家的眼中,前期康熙励精图治,打下盛世基础;中期雍正承上启下,延续繁荣盛景;而晚期乾隆压力最小,热衷歌舞升平,而清朝衰落也正是从此而始。事实也屡次证明,即便在清朝繁华盛世的背后,依然有无数贫苦百姓衣不遮体,食不果腹。

晚清的?典妻?是什么?古代畸形的婚姻产物,现代人难以接受

▲乾隆剧照

盛行于清朝的?典妻?这种社会现象便是一个很好的证明。这种现象并非盛行于偏远苦寒之地,反而是在富庶的江浙一带最为常见。这种情况原因复杂,在满清入关前后,许多八旗官兵大肆抢夺民间妇女,卖妻卖女成为一种常见现象。在清朝整个局势逐渐稳定之后,贫苦百姓依然陷于贫困,挣扎在温饱线上。地主和富农阶级妻妾俱全,但是大部分雇农和游民都没有妻子。

但是女性地位在封建婚姻制度中十分低下,在当时的夫妻关系中,女性是男性的私人财产。女性没有经济权利,只能依附于丈夫受其支配。一个家庭如果生活极端困难,那么妻子也是可以贩卖典让的?物品?。封建社会对于女子的?贞节?要求很高,但是对于传宗接代要求更高。所以在这种情况下,以?传宗接代?为目的买卖典当风气越发盛行。

晚清的?典妻?是什么?古代畸形的婚姻产物,现代人难以接受

▲《典妻》剧照

一旦当一个家庭遭受到?断子绝孙?的威胁,封建家长会采取各种方法来改变这种困境,毕竟?不孝有三,无后为大?。在这种危机下,接受别人的妻子也就没什么大不了的了。因为对于大多数富人来说,他们没有必要去接受别人的妻子,他们可以自己花钱娶妻买妾。所以在?典妻?这种交易中,买卖双方大都是家里极度贫困的穷人和有一定积蓄但依然娶不起老婆的人。

对于租借方来说,向别人租借一个妻子的主要目的就是传宗接代,其最大的价值就在于生孩子,特别是生儿子。所以在与出租方商量时,他们也会提出自己的要求。比如对于女性的生育能力以及在租期中与原家庭的关系等等。

晚清的?典妻?是什么?古代畸形的婚姻产物,现代人难以接受

▲?典妻?契约

一旦租借双方商定好之后,需要立下契约。妻子在约定时间内都不能回家,也不能见自己的亲生孩子,一直到合约期满,女方才能重新回到原来的家庭。一般来说这种契约,需要中间人见证出租,双方需要签字画押、盖手印等等承诺形式。在纸质契约上,对于租借的方法、时间、租金以及租金的支付方式等等都有约定,对于违规的行为也有相关规定。

一般来说,典妻的租金往往根据这名女子的实际情况来约定。她的年龄、身高、长相、健康状况等等都可以影响租金的贵贱。通常租期是一年到五年不等,在此期间内,女子生下的孩子归租妻的家庭所有。

晚清的?典妻?是什么?古代畸形的婚姻产物,现代人难以接受

▲《典妻》剧照

清朝廷对于这种现象一直是严令禁止的,在《大清律例?户律?婚姻》中就有规定:?凡将妻妾受财,典雇与人为妻妾者,本夫杖八十。?对于主动租用别人妻子的人也有相关的惩罚规定,产生的租金一律充公。但是这种条例治标不治本,所以就算法律禁止,仍然没有太大用处。

更新于:2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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